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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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報人申請前點第二款資料保護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要求保護之資料屬於提報人之商業機密。
(二)提報人現已採取行動並將持續維持資料之保密性。
(三)此資料除經提報人同意外,尚未被第三者以合理且合法之管道取得
      。
    提報人申請保護之化學物質資料如未符合前項所定條件,計畫執行單
    位得不接受該化學物質資料保護之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