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
廢止其核准:
(一)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九款規定,土地租借期限屆至,未取得土地所有
人繼續租借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二)未依第六點規定於期限內完工及營運者。
(三)依前點規定完成變更前,未依原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使用,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興辦事業
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其原已核准變更為職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
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