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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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試務管理機構依前點程序及測驗試場申請認可須知規定辦理後,應將
    相關申請及審查資料陳報本部,由本部依下列規定函復申請單位:
(一)經依前點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認可。
(三)審查合格者:予以認可。
    前項第三款所定認可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測驗試場名稱。
(二)測驗崗位數量。
(三)測驗場地地址。
(四)認可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前項認可結果,本部得登錄及公告於本部網站;廢止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