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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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測試後相關事項規定:
(一)測試完成後,監評人員應立即將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及確認完
      竣之應檢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監評前協調會」紀錄、監評人員
      工作檢核表、評審表、評審總表、監評成績紀錄表、成績修改紀錄
      表及試場處理紀錄表等繳回試務人員點收並由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
      名之監評人員及參與彌封作業之監評人員,於彌封處簽全名及加註
      日期與時間,經監評長宣布監評工作結束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無待
      辦事項,始得解散。
(二)測試成績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承辦單位正式通知應檢人,監評及
      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逕行告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