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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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訓學員負擔費用,以學雜費與材料費總數二分之一,及鐘點費每人
    每小時十元計列,上開金額加總後無條件捨去至十位數,於開訓前向
    學員收繳,並依規定辦理繳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