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8
八、競賽期間,裁判人員每日應於該職類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賽場地
    ,進行競賽準備或召開裁判工作會議,並於競賽結束後參與檢討會議
    。競賽進行中不得任意中途離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