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邀請單位應於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離臺後十四日內提出活動報告,
並檢附實際參訪行程表及實際來臺團體名冊;有座談會或研討會之行
程者,應另檢附會議紀錄,一併送本部備查。活動報告應備格式如下
:
(一)活動主題。
(二)活動內容概述。
(三)明列下列事項之評估意見:
1.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對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意見。
2.邀請單位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意見。
3.在臺主要受訪單位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
意見。
4.經費收支概況(請詳述經費來源)。
(四)對本次勞動專業活動之建議或改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