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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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邀請單位應於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離臺後十四日內提出活動報告,
    並檢附實際參訪行程表及實際來臺團體名冊;有座談會或研討會之行
    程者,應另檢附會議紀錄,一併送本部備查。活動報告應備格式如下
    :
(一)活動主題。
(二)活動內容概述。
(三)明列下列事項之評估意見:
      1.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對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意見。
      2.邀請單位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意見。
      3.在臺主要受訪單位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之
        意見。
      4.經費收支概況(請詳述經費來源)。
(四)對本次勞動專業活動之建議或改善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