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補助單位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除應詳列經
費支出用途外,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補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已
補助之經費;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按同意補助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七十核
撥補助經費,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