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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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試辦單位聘僱之外籍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所聘僱之本國看護工
    人數。
    前項本國看護工應為專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