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8
八、審查小組成員除由署長指派召集人一人外,其餘成員由綜合規劃組、
    就業服務組、秘書室、法務室及主計室指派人員兼任。
    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業務之稽核事項,由政風室負責辦理。
    就安基金轉銷呆帳業務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組派員兼辦;就保基金轉
    銷呆帳業務幕僚作業由就業服務組派員兼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