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12
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 8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 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