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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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庇護工場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應向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查閱應徵者或應
    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主管機關應將庇護工場辦理前項情形納入評鑑項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