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未繼續承銷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就轉業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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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得依下列項目申請補助:
(一)調查經銷商需求、辦理職業訓練及協助經銷商就業、說明會、就業
      促進研習、座談或宣導等活動所需相關費用,編列項目依本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
      及標準編列。
(二)專案管理人員或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
(四)經銷商輔導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