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方政府得依下列項目申請補助: (一)調查經銷商需求、辦理職業訓練及協助經銷商就業、說明會、就業 促進研習、座談或宣導等活動所需相關費用,編列項目依本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及本署相關補助要點之項目 及標準編列。 (二)專案管理人員或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電腦設施設備租賃費。 (四)經銷商輔導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