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審查會議中申請機關得就所提工作計畫內容進行簡報及答詢: (一)申請機關進行簡報時以十分鐘為限(不論申請之計畫數),申請機 關亦得不進行簡報,由委員逕行書面審查。 (二)委員提問後,由申請機關綜合回答以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