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並於 接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設立許可文件後,應即將設立許可文件 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 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 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