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退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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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退還清償款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經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應依法追繳: 
(一)不符合第二點所定情形。
(二)應備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