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地方政府執行補助經費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政府相關會
計法令核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其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不得
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補助經費如未使用者
,應將賸餘經費繳回。
(二)計畫執行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應於政府會
計年度結束前完成。
(三)本計畫將提報審計部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俟該部同意後依就
地審計作業方式辦理,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案件原始憑證需裝訂成
冊,並依會計法妥為保管,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四)有自籌經費者,應提出自籌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如自籌經費
未達一定比例者,於核銷時應繳回其差額。
經費之支用有違反前項或虛報、浮報或其他法令規定或採購標的不符
核定目的及用途者,不予核銷,並應予繳回補助經費或於次年度起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