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8
八、地方政府所提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名稱、目的、辦理單位、現況分
    析(含轄區內視覺功能障礙者人口數、所提補助計畫內容之供需評估
    等)、最近二年受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及辦理成效(非延續案免填)、
    預計實施內容、實施方式(自辦、補助或委託)、執行人力配置、辦
    理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計畫績效衡量指標、督導及查核
    方式、管考規定、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其他補助項目及標準表所訂
    之內容。
    實施計畫之經費概算內容,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預估收入、支出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
    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事項。如為跨年度執行之
    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應分年編列。
    實施計畫係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補助者,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