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部門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推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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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據第七點輔導團訪視、評估之建議事項,辦理以下工作:
(一)地方政府依據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補助進用
      單位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所需之輔
      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所需費用。
(二)地方政府運用前款補助,仍無法達成輔導團之評估建議事項者,得
      依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
      他相關規定,補助進用單位之電話服務盲用輔助軟硬體設備改善費
      用及教育訓練費等。
(三)分署及地方政府依第三點任務分工辦理視障者電話服務工作所需之
      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及相關職場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