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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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
      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個人防護具之領用情形資料,受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保存至少一年。
(五)受補助之事業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
      善保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