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 8 條
輸入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核准之機械類產品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先行指定公告其免驗證通關證號代碼。
報驗義務人經核准免驗證者,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
前項公告之免驗證通關證號代碼。
海關對於前項通關資料,經單證比對相符後,通關放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