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二條之製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現場取樣 ,並攜回測試。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不在此限: 一、監督地點無測試設備。 二、經現場比對或測試,有不相符情事。 三、其他認有疑義,須再測試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