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8 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
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