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8 條
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
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備查: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之
    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者,應於該備查後
    ,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