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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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舉人應於受理檢舉機關通知認定成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身分證
    及金融帳戶影本,逾期視同自動放棄檢舉獎勵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