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審查作業:
(一)各申請補助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案,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及相關規範
於文到一個月內審查核定,另通知受補助單位審查結果,並據以執
行。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是否完整與妥適。
3.是否編列配合款。
4.過往執行成果。
(三)審查結果為獲補助者,應於核定函文到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之經
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
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進
度表函報本部。
(四)相關補助金額依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
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