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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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處理程序如下:
(一)技檢中心收到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申請案後,應
      就申請文件完整性進行初審,並加具初審意見送諮詢小組參考。
(二)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技檢中心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予以退件。
(三)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署召開諮詢小組會議複審,必要時,本署得
      徵詢該職類相關產官學訓意見。
(四)諮詢小組會議之評估諮詢結果,由本署報請本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