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暴露評估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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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可訓練機構於訓練完成後,對於參加受訓人員應予測驗。
    前項訓練之題目、監試及閱卷,由職安署辦理。
    認可訓練機構對於第一項經測驗合格且未有第十三點規定情形之受訓
    人員,應於結訓後七日內報請職安署備查,並於備查後十五日內發給
    結業證書(格式五),結業證書內應註明備查文號。
    認可訓練機構對於測驗不及格者,應於結訓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並
    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