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 8 條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
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