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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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無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者,勞工得不適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事業單位未為一部
    或全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補償之給付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