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比率,原則如下。但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不足部分,由受補助單位自籌:
(一)財力級次列為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二)財力級次列為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三)財力級次列為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四)財力級次列為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五)財力級次列為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前項受補助單位財力級次之認定,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為準。
第一項補助比率及受補助單位自籌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度起適用。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止其
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金額。
相關補助金額得依本部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結果而調整,本部並得
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