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事業單位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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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單位之補助比率,原則如下。但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不足部分,由受補助單位自籌:
(一)財力級次列為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二)財力級次列為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三)財力級次列為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四)財力級次列為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五)財力級次列為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前項受補助單位財力級次之認定,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為準。
    第一項補助比率及受補助單位自籌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度起適用。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止其
    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金額。
    相關補助金額得依本部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結果而調整,本部並得
    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