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8 條
為協助就業困難之被害人就業,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
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
討,協助被害人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