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46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4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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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作業:
(一)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 105  年 5  月 20 日前,將推薦參
      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報送技能檢定中心。
(二)參加第 1  階段國手選拔賽之歷屆優勝選手,於收到技能檢定中心
      報名通知後,意願參賽者應於 105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前完成報名。
(三)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
      國技能競賽,由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報送技能檢定中心,據以
      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5  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29  日下午 5  時前完成報名。
(四)上開報名採網路報名方式(http://sc.labor.gov.tw),並於登錄
      完成後下載報名書表逕寄技能檢定中心,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寄出
      報名資料(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報名資
      格。另逾時報名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五)分區技能競賽優勝選手經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時,因畢業、離職
      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於 105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前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
      或培訓單位,且不受「提名單位之推薦 6  人(組)名額」及「報
      名後不得更改提名單位」之限制,申請方式如下:
      1.因畢業或離職者,申請增列共同提名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相關
        佐證文件影本(農民保險卡、勞保投保明細表、學生證、軍人身
        分證、軍人或公務人員職員證)及「增列共同提名(培訓)單位
        同意書」。
      2.因加強訓練者,申請增列共同培訓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增列
        共同提名(培訓)單位同意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