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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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或分署自行評估轄區內受災程度後,為因應重大災害情事需求,
    得實施應變處置,並通知辦理單位啟動之日起執行本計畫。由分署實
    施應變處置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署。
    受災者報名或接受推介參加本計畫第四點或第五點訓練課程之期間為
    六個月。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