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8
八、職安署為執行認可醫療機構之訪查,得自行或由受委託執行單位遴選
    職業醫學、護理、醫事檢驗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擔任訪查人員。
    前項訪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加職安署或受委託執行單位所辦有關認可醫療機構訪查業務講習
      或訓練。
(二)依本要點訪查表內容,實施訪查。
(三)與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四)不得洩漏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關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之營
      運策略、醫事人員資料等內容。
(五)不得與受訪查之認可醫療機構有不當利益關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