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試辦計畫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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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撥款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
      1.核定經費為一百萬元以下之實施計畫,地方政府得向本部申請一
        次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
      2.核定經費超過一百萬元之實施計畫,分二期執行,各撥付百分之
        五十為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
        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地方政府應檢送文件:
      1.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一期款:經費請撥表及第一期款收據。
      2.前款第二目第二期款:期中報告書、執行經費明細表、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