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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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一月份新墊付案之雇主列冊,向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查調其財產(所得)資料。
    雇主逾期未償還或辦理分期償還未按期攤還者,即依法訴追。但經評
    估強制執行可償還金額不敷追償費用或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不予
    訴追。
    依法訴追如經執行無財產可供清償者,請求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