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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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造工程因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推進作業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或未落實三級管理,經通知改善未
    如期改善者,該起重機不得免除檢查規則第十三條所定檢查項目,並
    應依初次設置之竣工檢查方式,實施竣工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