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8 條
受損勞工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所屬企業於申請日前六個月之每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同期之營業
    額相較出現絕對衰退,且申請日前六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過去十八個
    月之平均營業額相對衰退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前款所屬企業營業額之衰退與市場開放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屬企業為製造業者,因締約國進口產品增加或單價下降,造成其
      在國內營業額下降。
(二)所屬企業為服務業者,因締約國企業在我國提供服務量增加或服務
      價格下降,造成其在國內營業額下降。
三、其他因市場開放致所屬企業營業額衰退,而使勞工受損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