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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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核小組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
    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