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當事人就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再行申請調解時,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前 ,應先查明原調解紀錄,並就下列情事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處理: (一)有新事證或有進行調解之實益。 (二)有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情形。 (三)所請求調解事項曾調解成立,與原調解標的不同。 地方主管機關查明未有前項所定各款情事,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