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所屬公務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
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