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符合前二點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按季核發穩定就業津貼,並 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撥款至本方案協辦金融機構所開設之青年儲蓄帳 戶。 前項津貼,按青年實際受僱期間,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計算。每月以 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其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 計算。 前二項津貼發給期間,最長以三十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