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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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頒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特別獎或勞動健康特別獎之企業,自其獲
    獎之次年起三年內,除專案檢查或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
    舉、媒體報導而進行檢查外,勞動檢查機構得以監督及指導之方式代
    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
    前項企業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金、罰鍰或停工處分者
    ,勞動檢查機構應即停止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之代替方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