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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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與實施內涵之需要,分
    為指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訓練經費,且不得含營業稅。
    前項提案,地方政府認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第一項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上限;訓練單位
        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提出完整書面
        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
        必要性等,經審查核定通過後,依實際需要編列,且以二千元為
        上限。
      2.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目鐘點費得額外加
        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
        規定。
(二)保險費:受訓學員之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編列標準,
      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資之
      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申報編列。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與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
    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教
    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等項)。相關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
(一)實習(作)指導費:
      1.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安排學員至實習(作)場所
        訓練者,一名實習指導老師實習期間最多可指導十二名學員、實
        作期間最多可指導二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少應安排一名實習指
        導老師,最多可聘請四名實習指導老師,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
        算師資人數;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課程應配置一名實習指導老師
        進行指導。實習指導老師每位按每小時一千元編列,核實支付。
      2.規劃之訓練班次,實作及臨床實習課程,應視實習指導老師名額
        配置情形,安排實習督導員協助教學,一名實習督導員最多可指
        導十二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四名實習督導員,依預定招生
        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實習督導員每位按每小時五百元編列,
        核實支付。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二目實習(作)指
        導費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
        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二)設備使用或維護費:針對訓練單位所自備之訓練設備,於訓練期間
      提供學員學習使用所需之檢查、保養或修理等費用,按每人術科時
      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三)材料費:術科實習用消耗材料所需費用。
(四)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以二千五百元為原
      則,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元。
      但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課程訓練者之實習專班,每班次最高編
      列二萬二千元。
(五)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六)行政管理費: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