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委託機關應以「個人成本單價」作為委託經費計價單位,其單價計算
方式如下:
(一)個人成本單價=個人訓練費+個人就業輔導費+個人僱用承諾媒合
獎勵費=每班(訓練費+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每班預訓人數)。
(二)個人成本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未逾預訓人數之計價標準如
下:
1.鐘點費、術科助教費、場地費、宣導費、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
指導費及職能導向課程推動費按契約原核定金額支付。開訓當日
實際開訓人數未達二十五人者,術科助教費用應全額減列,工作
人員費最多以每小時一名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費最多以每小
時四名指導員為支付上限;但經分署依前點第四項規定核定之班
次,或於遞補期限截止日止之實際開訓人數已達二十五人者,不
在此限。
2.勞工保險費及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數之
費用支付。
3.個案輔導費應依實核銷,當月輔導時數未達規定者,將依實際輔
導時數占當月應輔導時數之比例支付。
4.除前三目規定之計價項目外,其餘開放報價項目,應依原核定各
計價單項所列之個人訓練費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並依該
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