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於前條所定應履行義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 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本部應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准;經補充兵役徵集 ,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一、有競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經本部廢止其國手資格。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規定。 前項廢止處分,應由本部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准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服補充兵 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