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勞動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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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申請
      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
      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且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
      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
      用報告表(附件七)、成果報告表(附件八)、活動手冊及照片、
      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
      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得檢送
      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經費支用報告
      表(附件七)、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
      理核銷。
(三)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依核定金額檢
      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補助經費用罄或執行完畢後
      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勞工服務中心成果報
      告表(附件九)及志工輪值時數統計表,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
(四)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