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8
八、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作業時,應綜合考量勞工體能負荷,減少其作
    業時間,給予每小時至少 20 分鐘之充足休息,並依各熱危害風險等
    級,採取對應之相關措施,且應視不同風險等級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並應儘量以機械(如手推車、捲揚機等)代替人力搬運等,以降低勞
    工工作負荷與體力消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