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會或人民團體之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其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五 )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必要時,本部得限定期限通知其檢具領據辦 理核撥。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獎勵單位之名稱、受獎勵金額、銀行帳戶戶名、帳 號(含銀行代號),由受獎勵單位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等三 人用印,並加蓋印信。但受獎勵單位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 得由受獎勵單位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